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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03-28 09:47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14006614/2023-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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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3-03-20 公开日期 2023-03-28
        文件编号 锡卫许可〔2023〕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卫生、体育--卫生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机关,公文,文件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开展2023年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新吴区民政卫健局、无锡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及《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委决定开展2023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经市卫生健康委核准登记的校验期满3年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及校验期满1年的护理院和其他医疗机构。

          二、时间安排

          1. 上、下半年各集中开展一次:以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的下一校验日期为准,对应参加上、下半年的集中校验。

          2. 受理校验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校验申请方式。上半年集中校验受理时间为2023年3月20日至3月30日;下半年集中校验受理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至9月28日。

          3. 办理校验手续:市卫生健康委在受理校验申请截至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执业登记手续。

          三、校验申请及需提交的材料

          医疗机构应通过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提交校验申请,并将校验材料交由所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递交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市属医院申请校验材料直接递交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需提交的校验材料目录如下:

          1.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3. 各年度工作总结(应包括医疗工作质量数据、工作成绩、医疗安全、医疗质量、设备更新、人员变更等);

          4. 卫生技术人员、诊疗科目、业务科室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大型医疗设备变更情况,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注册医师、护士职称、执业范围、所在科室一览表;

          5. 校验期内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包括参加市级医疗质量控制情况报告);

          6. 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7. 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四、校验审查

          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苏卫医政〔2010〕5号)要求,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

          市卫生健康委将根据所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和年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情况及现场审查结果,结合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及其它情况(包括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内部管理、行政处罚、违规广告、医疗服务质量、病人投诉、是否按规定参加质控等)做出综合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医疗机构准予校验,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依据校验结论给予暂缓校验并限期整改。无床位的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间不得开业;有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诊科外,暂缓校验期间不得开展门诊。对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有关要求

          1. 各医疗机构应认真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全面汇总校验期内医疗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年度工作总结,确保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全面、真实、有效。一旦在校验审查中发现提交的相关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市卫生健康委将给予暂缓校验并限期整改。

          2. 各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加强机构和医护人员电子化注册工作,提交的校验材料相关内容应与电子化注册系统内容相一致,否则我委将不予受理校验申请。

          3. 各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校验现场审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文件、病案等材料供查阅,对隐瞒、弄虚作假或拒不配合、干预、阻挠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的,市卫生健康委将给予暂缓校验并限期整改。

          4.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的有关规定,参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登记医疗机构的年度校验工作。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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